(珠高〔2017〕51号,2017年7月7日印发)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同时更好地为我区高层次人才服务,根据区党委、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凤凰计划”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企业进行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专家;
(三)广东省领军人才;
(四)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
(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育部认可的海外同等学历(学位),且在企业中占股30%以上或为第一大股东的创业人才;
(六)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5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至第四款的,补贴标准为5000元/月;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五、第六款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月。
第四条 同一人员已享受过市、区其他购房优惠政策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此项补贴;已享受市、区其他租房优惠政策待遇的,不可同时享受此项补贴。
第五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高新区主园区内主导产业企业创新创业;
(二)租住在高新区主园区;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珠海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所在企业不提供住房;
(四)每年须在区内企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80天。
第六条 租房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由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向区人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享受的租房补贴待遇:
(一)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申请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四)有其他需要终止享受租房补贴待遇情形的。
第八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领租房补贴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